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
办法;
2、制定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的文明施工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3、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
产责任制;
4、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动态;
5、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证、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资质年检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7、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8、组织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9、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审查及竣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的验收;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厂等安全
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10、组织开展建筑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
11、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事宜。 |